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