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