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八条有效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护路联防组织,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牵头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治安秩序综合整治、爱路护路宣传等护路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