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对正在发生的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有关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铁路监管部门、有关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