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

在铁路线路两侧的其他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