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无线电频率所使用的电磁环境进行重点保护,加强对铁路无线电的监测工作,保障铁路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