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第九条有效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章程修改、重大投资方案、关联交易、捐赠财产用途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自然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情形的,不得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