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一)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二)未将专项基金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的;

(三)将专项基金开设独立账户、刻制印章的;

(四)利用专项基金再设立专项基金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