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期组织评选“山东慈善奖”,并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