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可以依法委托慈善组织进行财产和项目管理或者依法设立慈善信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