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第十四条有效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捐赠目的不复存在、捐赠财产有剩余或者无法按照约定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形,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公开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决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