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等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