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