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义务教育课程的规定,配齐各学科教师,保证授课课程和课时,遵守本省关于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作息时间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学生补课,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