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教师的职务评聘、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