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经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