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兴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并及时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捐资兴建的学校确需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捐资人的意见,并保留捐资人的捐赠名誉。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