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幼儿园校舍、场地和相关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其建设的幼儿园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接收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