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安排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并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公告、批准和备案。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