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其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