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进婚丧嫁娶移风易俗、合理安排餐饮;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应当包括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