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餐饮浪费,是指在下列餐饮活动中,不合理使用、不必要废弃餐饮食品的行为:

(一)公务用餐活动;

(二)职工食堂餐饮活动;

(三)教育机构食堂餐饮活动;

(四)聚餐、宴席餐饮活动;

(五)家庭餐饮活动;

(六)个人餐饮活动;

(七)其他餐饮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