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与权益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方能从事旅游客运服务业务。从事旅游客运业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提供规范的客运服务,不得擅自揽客,不得甩客,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客运服务。用于旅游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提供旅游客运服务。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