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或者电子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路线、游览景点、食宿标准、交通工具及标准、旅游价格、违约责任和免责事项等。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购物场所、时间、次数和停留时间。

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