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三章 全域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游乐设施、宾馆等旅游项目,应当符合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依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开发和项目建设,召开相关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时,应当通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