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