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排涝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