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旅游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白洋淀旅游景区、景点随意弃置和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