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白洋淀内违规修筑围堤围埝及其道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