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洪工程的安全监管,加强涉水建设项目和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制度,推进完善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