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白洋淀流域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