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八条有效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要求,加快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合理安排河道整治和围堤、隔堤、进退洪设施等防洪蓄洪工程建设;根据蓄滞洪区的洪水特点、风险程度和人口财产分布状况,科学安排安全区、撤退路、防洪楼、高村基、围村埝、避水台等应急避险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