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三条有效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加强京津冀以及周边地区重点污染物协同控制,统筹大气、水、土壤污染协同治理,改善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