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白洋淀流域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不得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