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水资源保护利用、生态环境治理、补水和防洪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经济、产业、技术等政策和措施,保障工作开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