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