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限制用户用气量。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