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或者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一方协商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