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三十二条有效职工和职工代表对厂务公开的事项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企业应当进行研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建议,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应当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