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职工和职工代表对厂务公开的事项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企业应当进行研究。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建议,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应当给予答复。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