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百人以上不足五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三十人至五十人确定;五百人以上不足三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五十人确定;三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二百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