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