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人员培养和选拔制度,加强对中青年科学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