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