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