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