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