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