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厂(站)、供热管网等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