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会展业发展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建设专项规划。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会展场馆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会展场馆周边的交通、餐饮、住宿等配套设施。

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在会展场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施工建设等方面应当优先支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