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三)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